2008-03-08 15:47
iFire
以下都是我在海内对Keso的那篇采访纪录文章以及相关回复的回复内容:
Radiohead、Nine Inch Nails 这些大牌是传统唱片业的受益者,我觉得真正的理性分析是不能拿这些大牌的案例来支持的。其实现在的问题是互联网与唱片业之间都不愿意放下自己固守的概念一起探寻未来
其实大家现在是把问题给固化了,首先象Radiohead这样的大牌每年从版税方面获得的利益远远比不上他们从演出方面获得的收益,我也相信在最初 Radiohead没有唱片公司的资助,根本无法聘用身价昂贵的制作人帮他们打造惊动天下的成名专辑。而实际上唱片公司不仅仅是制作唱片发行唱片,大公司很多拥有艺人的演艺经纪合约,并通过与艺人在演艺方面的分成获利。如今艺人自主经营看上去是免去了原来所属公司的“剥削”,但其实他们自己的运营成本也会加大,唱片公司可以用通用媒体渠道同时操作数个案子,而独立经营的话这些成本却是要自己来负担,所以说这个模式仍不适合大部分收入未达到一定规模的艺人,互联网是未来,也是最快捷的传播渠道,但当所有的艺人都独立涌入,那么问题又一样要回到最初的状态,只是换了个渠道而已。所以现在是个过渡的探索阶段,盲目地否定或夸大唱片业或网络行业的成败得失都是没有意义的,只能把时间浪费在口水仗上。
历史上真正优秀的唱片公司也一向是服务者,所谓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我说大家把概念固化了,就是因为现在大家都觉得唱片公司仅仅是发行和对版权进行管理,实际上唱片公司的职能远远不止这些,而且一些传统唱片业的职能现在只是从传统流程中分离了出来而已。
设想一下未来:
# 唱片公司对数字化版权开放,割让部分传统销售的利益;
# 大牌艺人纷纷另立门户,自主经营;
# 不知名的新人透过廉价的网络传播手段用自己的实力来赢得成功;
# 网络渠道里可以合法地获得大量免费的音乐。
可预见的结果如下:
# 唱片公司或所谓未来的娱乐集团拓宽演艺及商务拓展领域的业务,并插手绝大多数商业演出,提高自身演艺经籍合约中的分成比例,最大化榨取商业演出中的利润,还有可能提高票价。
# 大牌艺人的独立经营成本增长,提高商业演出的出场费用;
# 新人如通过网络传播获得成功,收入达一定规模的自己建立公司经纪自己的商业演出,如收入未获得一定规模,仍要试图接触大的娱乐集团下属的经纪公司并签约合作,接受高比例分成的条件,以求获得更广泛的市场认知度,熬到成为大牌再另立门户;
# 三线以下的艺人日子难过,要么屈从娱乐集团下属公司的剥削,要么依附于一些大牌艺人开设的独立公司下,其境况与在大公司下没太大区别,但其发展中受到的资助会减少,收入也会减少;
# 歌曲创作者及音乐制作人、乐手、录音师因再拿不到传统的版税分成,更多以单项一次性方式收取酬金,定然会提高该酬金的数额,让唱片制作成本加大;
# 网络公司与娱乐集团合作,控制网络流通渠道,通过其自身的盈利模式赚钱,然后成为商业演出的赞助商甚至是投资方;
# 对于网民,网络里有大量免费的音乐,即便新作品减少,唱片业几十年积累的作品也足够消费一阵,更不用说开放了改编权之后网络里还会充斥着各种翻唱版本,但是看演出的成本增高。
这是可预见的,其中每个环节在发展过成中还会对其他环节再造成影响和改变……
音乐行业与互联网的相遇如同恋爱,双方不能只看到对方的生殖器,需要相互的欣赏与了解,而这在中国恰恰是缺少的,双方更象是肉体交易。中国的唱片公司有趣得很,不是很懂音乐也不是很懂互联网,也不太明白听众需求,所以面对数字时代,手忙脚乱。而互联网在与音乐行业合作的过程中,双方都没有想过真正地去了解对方,而总是试图尽快从对方那里得到好处,这绝对不利于真正的探索。中国的音乐行业和互联网行业需要相互补课,水平低一点没关系,因为我们有广大更草根的用户群体消费群,重要的是要进步,音乐行业需要真正地了解互联网能给自身行业带来什么,互联网也需要真正了解在未来的合作中有哪些环节能够深度合作产生利益最大化
Copyrights, Internet, Music-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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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烂一摊子啊。还是培养听古典音乐的兴趣算了,作者、演奏者们都已作古了,我们乘凉的时候只要付出敬仰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