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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总在途中 于是常有希冀

谈听众为音乐出价·兼答央街浪子的回复

2007-08-12 5:20

iFire

今天读央街浪子的博客,看到一篇文章,提及Amazon投资研究的数字音乐动态定价模型,这是条有趣的信息。正想写点感受,碰巧见到浪子在我博客上的回复,这里一并说说。

数字音乐动态定价是个十足的2.0概念,大体的意思是音乐在制作完成之后在网络上进行免费播放,但随着作品的受关注度开始产生价格,而价格也会随着作品的热门程度上涨,浮动价格最高不超过98美分,也就是说音乐作品的价格是由听众来决定的,这个价格随时会因为其关注度的起落而变化,不知道有没有下线,一首被遗忘的口水歌很可能在未来一文不值,而一首过时的经典作品也会因听众的再度关注而咸鱼番生。

这个创意的实施大概会让不少音乐制作公司、版权公司坐立不安,这种销售模式将迫使音乐行业不得不跟着互联网一起玩起长尾游戏。因为音乐作品在真正流行起来之后才有可能开始获得收入,这就导致音乐公司将不能再象以往那样,在产品上市的同时便能依靠眩目的密集的推广宣传来煽动听众去购买一张他根本没有完整听过的唱片,从而更无法迅速收回成本并获得利润,呵呵!这不仅要考验音乐公司推出的产品是否受听众的欢迎,同时也在考验音乐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储备去等待投放到市场上音乐产品在不久的将来或是很久的未来才开始盈利。

其实即便是在传统的音乐行业,产品一炮而红所产生的井喷式获利,以及老作品在新时代突然再度窜红(电影《人鬼情未了》就让已经尘封多年的《Unchained Melody》再度热卖)而获得巨大的收益,这都不是什么新鲜事,眼下音乐公司恐怕需要考虑的仅仅是失去最初定价权之后,他们是否能够适应长尾游戏。

在这儿又要提一句刘韧先生的那句“版权的价值其实是所有者和使用者共同创造的”。我的文章中是用“版权的价值是在传播中逐渐体现并提升的”覆盖了他的那个观点,但有些朋友误以为我是赞同他的,实际上我认为他的这个观点首先混淆了“价格”与“价值”的概念,而且所谓的“共同创造”也十分荒谬,实际上版权做艺术作品背后的一个附加属性并不是感性的,也不是模棱两可的。

在Amazon的这个数字音乐动态定价概念中,实际上并没有去模糊版权归属的概念,除非是版权所有者或是运营商采用传销模式让帮助推广音乐作品的听众从该听众发展的听众交纳的费用中获利,但即便是这样,那只不过是从销售利润中提取酬金。

其实音乐公司对待由听众出价的模式也并不是没有办法,因为在互联网出现之后,就有一些音乐公司在制作新艺人团体的唱片之前,把音乐作品的Demo放在网上供大家试听,并根据作品受欢迎程度来决定对哪些作品进行重点的投入,以往在专辑模式下,也仍有单曲唱片的销售模式,而互联网不过是让音乐行业走个回头路,回到这个行业最初的“单曲时代”。音乐公司不必再为凑足一张长度在四十五分钟以上的专辑而发愁,对于某些纯商业艺人而言,集中精力去制作一两首听众愿意出价的单曲就行了,更不用说等这几首作品越来越红的时候,艺人的商业演出回报会是几十倍的收益呢!

在听着传统的专辑唱片成长起来的艺人群体中,放弃专辑的制作计划会对他们产生巨大的心理冲击,但是我想那些使用火星文对话的新一代年轻人们似乎就对是否有专辑无所谓。

目前我还不知道这个由用户出价的模式下,会不会出现有价无市的局面,一首作品疑似价格高涨,但作品在销售渠道里却见不到收益,仅仅是在P2P里自由驰骋着。

说到P2P,我在这里顺便对浪子给我的回复说几句:

刘先生在他文章的后半部分谈论P2P在共享及内容传播上的一些问题,我自然也是针对这个问题发表一些看法,您说您没看明白我的文章后半部分的观点”,我也有点不大明白您的迷惑在哪里。我的文字水平的确有限,尽管我一直试图寻找一种方式能够让IT领域和音乐领域畅通地对话,但很显然我的努力还不够,且能力不足。我不认识刘先生,对他也无成见,我在文中所说的“中国IT界不少牛人喜欢对文化产业指点江山”也并非针对他一个人,但至少刘先生在他的文章中对版权概念的确是有误导的作用,在音乐版权在互联网领域里的应用问题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办法之前,我想我们大家都尽可能地在传播自己的观点的同时不要有专业问题上的谬误,这才是一种良性的推广。

我倒不觉得刘先生多管闲事,其实我想也不只他一个人对百度和迅雷灰色积累的发家史置疑,我只是觉得刘先生在对“版权”这个问题没有正确的认识的情况下拿来做论据去置疑,实在是无力。

国际领域的音乐行业如今已经充分意识到了本行业的科技落后造成的一次又一次的冲击以及全行业的低弥,但是在中国似乎这个问题就更加严重了,原本音乐行业的发展就不成熟,缺少丰厚的原始积累、专业的团队、完善的体制,在互联网到来之前就已经饱受盗版的摧残,而互联网时代的侵权下载无疑是对这个行业的雪上加霜,我们当然可以轻蔑地说让唱片业死掉算了,但是很显然,互联网需要内容,互联网都虎视眈眈地预谋进军娱乐产业,如果IT领域与音乐领域不能很好地对话、不能够相互了解,恐怕合作也只能事倍功半。

近些年在中国,SP与音乐公司整合并没有什么显著的成就,先不说SP在自身进入瓶颈之时与音乐公司整合原本就存在的问题,我想新技术与内容制作在很大程度上没有真正对接,双方都是用极其不专业的方式介入对方的工作。我希望音乐行业与IT行业有更多的沟通,尤其是我们越来越不得不去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某些新模式去改造我们自身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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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WP Responses

    1. 小红

      今天没空了,所以只扫描了一下。
      这个概念本身是没错的。但是对于一些阳春白雪类的优秀作品来说,由于其流行度没有通俗歌曲大,那么利润就会少很多。这对有意开创音乐新境界的人来说,不是一个很好的动力。 试比较一下柴可夫斯基《天鹅湖》的听众和周杰伦任何一首新歌的听众数量。或者比较范晓萱《洗澡歌》和她近来一些偏摇滚的作品(sorry忘记具体名字了)的听众数量。 这一点不知道LZ觉得怎样能解决?

    2. 事实上,IT和音乐(唱片公司)是两个相差很大的行业,相互之间的语言基本不通,虽然不妨碍IT从业者都听歌,而唱歌的人也写博客。

      Amazon的“听众出价”的东西,也许是It人士想象中的互联网卖场合适的销售策略,跟版权扯不上关系,写歌唱歌录歌的人,完全仍然可以把歌按原来版权的方式卖给网站。当然,如果他们采用授权给网站,换取一个获得分成的权限,同样是销售策略问题。

    3. 可能像楼主说的那样把,真的是语境不同。我可能比较主观的认为,这是篇针对“商业网站引用有版权内容”立场的讨论,因为这里面有个潜在的共识,这其实就是非法的,只是在打擦边球而已(就好比说P2P对“付费下载”的冲击,这也是个共识),因此当我没有看见对此立场鲜明的赞同或者反对意见时,我说了我看不明白。

      也许互联网强大的力量,总有一天会改变今天一切有关版权的规则,那么今天有关版权的讨论,有没有办法有助于这些现象的改变呢?我们都知道,指出问题容易,解决问题难。在指出刘的概念有误导群众的同时,那么什么样才是正确的概念呢?这个正确的概念最后的导向,最后的结论是什么呢?(请不要因为这里仅仅是文字而误解我的语气,我真的是在提问题),是百度迅雷正确,还是错误?比如楼主上文覆盖刘“混淆了价值和价格”的那个概念(其实我是赞同你的覆盖的),那么结论是什么?,我们不能逐段引用为辨而辨是吧?我来这里三天了,我看的急啊,呵呵。你是说百度迅雷是正确的?还是百度迅雷是错误的但就现在的技术手段,版权概念(因为刘拿来做论据的版权概念本身错误)是打不死他们的,还是什么其他的立论。我的理科脑袋可能只能接受逻辑三段论。

      再次感谢博主对此问题和我反复讨论还写了独立的文章。额。。。鉴于讨论本身就是务虚+扯淡,要不就到此为止吧。刘同学大概还不知道此处正热闹着呢,岂不白白便宜了他,呵呵,冤有头债有主,要找,找他去。

    4. “有价无市”在付费下载的情况下如iTune应该不会出现,楼主还是和P2P混淆起来了。 再说P2P,这确实在互联网上对于有版权的内容下载是个问题。不过这也仅限于person to person,像百度或者迅雷这样的商业机构提供所谓的P2P链接资源,肯定是有问题的。现在他们也就是打的擦边球:“没有提供内容本身,只是提供链接指向” 我困惑的是楼主文章的观点是什么?比如刘的文章是质疑百度迅雷等商业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提供“有版权内容”的下载信息。那么楼主的观点是支持还是反对?而不是纠缠于刘对版权的解释是不是专业。好比我要批评一件事,并不需要我得是个圣人才行吧? 或者说要从版权的解释下手也行,比如告诉我们读者演绎权是不能盗用的,传播权很难界定等等,比如“google搜索”难免也会搜出有版权内容的链接,那么是不是要另外界定如百度MP3这样针对性的搜索信息提供是有问题的,而泛泛的搜索就没问题? 我这么写只是觉得楼主的那篇文章和刘的立意有点牛头不对马嘴。你俩谈的更本不是一码事情。刘的立意在于质疑IT界的商业网站用有版权的内容构成自己的盈利点。但是楼主却是通篇在讲版权概念的正确与否,如果刘的版权概念是错的话,那么怎么样对版权的正确概念才能推导出百度迅雷等商业行为的合法性呢?作为读者我最后都没看明白。还是说,因为这方面没有清晰的界定,我们也就睁一眼闭一眼了? 最后感谢楼主访问小站,这两天宽带坏了,没及时回复,欢迎讨论:)

      秋傲的回复:
      我所担心“有价无市”并不是混淆付费下载和P2P,这样的常识性错误应该还不至于,而正因为P2P对付费下载的影响才会有可能有“有价无市”的现象发生。

      尽管我在谈论刘先生文章的时候是采用逐段引用,但我的文章并不是想仅仅去纠正他对版权的一些模糊的概念,很多文字也是有感而发。至于你所说我的观点不明确,我有点儿无奈,真的,因为这几日有不少朋友看过这连续的两篇文章之后跟我探讨音乐在网络里的传播与销售的话题,可能这里面仍旧存在一个语境的问题。关于音乐版权,我在博客里写过很多相关的文章,我也不可能每次都把以前说过的话再引用一遍,至于观点,我只能说我再尽量说一些我现在的看法,因为版权在网络应用方面的问题目前尚无更理想的解决办法,我们只能靠不断针对新问题进行的思考来逐渐接近答案。

      我觉得写字的人和阅读的人一般来说不会达到100%的契合,比如我文章中是否对付费下载和P2P现象有混淆这个细节,我不太明白你是怎么感觉混淆的。我从不认为我的看法是绝对正确的,事实上这个世界每天都在否定着以往我们认为是正确的事情。尽管越来越多的模糊概念让我们会感觉无所适从,但是我们肯定都还是愿意通过自己的思考与探索去接近未来的真理。

      比如说我做为一个对互联网充满兴趣的曾经在音乐行业冲锋陷阵的家伙,也偶尔会不自量力地谈论互联网里的一些问题,我想其中也一定会有一些由于我自己的认知浅显而出现的谬误,我也欢迎专业人士及时来纠正我。

    5. SP

      炒作肯定会有,太多急于求成的人,这也许就是爱火同学所说的及其不专业吧。但文中提到的这种模式恰恰就是能屏蔽炒作的防火墙。既然行业是速成的,既然他已经荡到了谷底,或许这个时候我们要关心的可能不是收费模式如何如何,而是要认真思考到底去做什么样的音乐的了吧。

    6. 如果真这样,那在我们这些人眼里,在中国,歌曲的价格和价值,基本就成反比了……

      在中国有一个是不是会炒作的问题,歌曲本身如何并不重要,关键是炒作是否得法。这个问题在国外也可能有,不过相信没中国那么严重。因为中国的流行音乐本来就是速成的,积累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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