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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总在途中 于是常有希冀

谈刘韧先生《站在版权肩膀成长的某某与某某》

2007-08-09 4:20

iFire

刚把阅读器里一些可看可不看的文章一键全阅掉,就看到IT标签里又有数篇更新,信息海洋啊,波涛汹涌。Keso的共享列表中有篇刘韧先生的《站在版权肩膀成长的百度和迅雷》,读后就好像吃了半只苍蝇一样。对,是半只。

中国IT界不少牛人喜欢对文化产业指点江山,若是去讨论商业运营或是盈利模式什么的,无论是否实用都会颇有些独到的见地,可是牛人们必须承认一点,他们的知识结构并没有丰满到可以游刃有余地去搅文化产业的浑水。刘韧先生在这篇文章里就暴露出一个致命问题,他谈论版权,但他并不知道何谓版权。这有点象唱片公司的老板认为卖彩铃就是Web2.0一样令人无奈。

刘先生的文章段落清晰,提出十个观点,在下斗胆一一来回应一番:

“版权价值”是所有者和使用者共同创造的。邓丽君成名之前,唱一首歌,收益是10元,成名后唱一首歌,收益是10万元。成名前后,邓丽君的演唱(既)能并没有提高10倍,但她的收益却可以增长1万倍。众多的、更多的观众需求,抬升了邓丽君歌声的价值。

版权的价值是在传播中逐渐体现并提升的,这没错,只是刘先生在这段文字中实际上仅仅涉及了歌曲的表演版权,也就是邻接权,而歌曲的著作权及录音版权这些真正属于“版权所有者”的内容却被忽视了,尽管这些内容也同样可能会因传播而增值,但这种“可能”似乎在新时代正朝着相反的方向滑坡。而所谓演唱技能和收益是完全没有可比性的。说句不好听的,观众的需求提升了活着的邓丽君的歌声的价值,因为她在世的时候可以靠一次又一次的现场演出来获得收益,那么好,如今歌后升天归位,观众和听众仍旧需要她的歌声,当现场表演的邻接权在瞬间结束的时候,录音及视频内容中所涉及到的表演版权、词曲版权及录音著作版权却仍存在,而这些价值在以往会仍旧产生并向邓丽君的继承人支付,但在今天这一切似乎越来越成为泡影。

在互联网出现之前,成名的通道很窄,歌星很少,歌星的溢价能力很高,歌星的高溢价能力,掩盖了版权是创造和使用者共同创造的事实。

这段文字有点儿牵强也有点儿莫名其妙了。互联网出现之前的音乐行业倒底是一番什么样的光景,刘先生似乎并不怎么了解吧。我觉得所有的相互依存关系的双方都最好不要说那种“没有我哪有你”之类的蠢话。互联网的确是媒介的传奇,即便是互联网最终必定会颠覆传统的文化产业,我们也不能把过往的一切都视为无物。互联网如今是个人就在说口碑,别忘了口碑是最原始的传媒,没有纸媒体、甚至没有黑胶唱片之前,口碑就是主流的传播工具,那时候甚至很多歌谣是完全依靠口口相传才存留下来的。在互联网出现之前,纸媒体、电台及电视台以及一些自发的民间组织是主要的传播媒介,但这些媒介在逐渐成熟的过程中,音乐消费者最最信赖的仍旧是朋友的推荐,只不过电台及电视媒体可以更直观地印证朋友的推荐而已。以往被大众广为认知的艺人或许没有现在那么多,但是多并不代表着好,只是现在给更多的艺人提供了抛头露面的机会,可是很遗憾,从音乐本身或是从艺术本身来看,大师越来越少,明星倒是越来越多。明星可以愉悦大众却不足以推动发展,在大师逐渐消失的年代,我们是不是真的要靠杯水文化来支撑那日新月异的传媒发展呢?另外,刘先生所说的什么“掩盖了版权是创造和使用者共同创造的事实”,有点儿不着调,你问问那些从黄金时代走过来的乐迷,难道他们会后悔某个大师的作品赚走了他一个月的薪水吗?音乐产品本身的价值、音乐家创造的文化价值、乐迷消费群体获得的精神价值以及每一个环节的相互关联的影响所构成的庞大的音乐帝国,以及音乐史上那些至今仍被人们继承着的慈善活动,为社会创造了多少价值?传统文化行业对版权的越来越官僚化的过渡保护的确在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需要变革,但是什么“掩盖事实”的说法实在有点儿一厢情愿。

互联网来了,注意力稀缺了。使用者的注意力也(有)值钱了。所以,有人愿意放弃版权,赔本赚吆喝了。

这不是白描,这是冷嘲热讽,这不是大家风范。在刘先生还没有创造过世纪神话之前,这些话说出来有点儿小家子气了。

百度的MP3搜索和迅雷下载,都是最佳的增加版权使用者的工具。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中,版权使用者必须付费,而在互联网上,不必,而且能比付费更方便地得到。

先不说百度和迅雷是不是最佳的增加版权使用者的工具,因为我怀疑刘先生本人对音乐产品的需求并不大,且这两款工具足以满足他的需求。刘先生当然不必特别在文章前夹注“在中国”,实际上直接下载已经逐渐成为历史,或者说直接下载“一点儿技术含量都没有”,实在太容易在版权应用新秩序没有形成之前被维护版权的有关部门抓个正着。在对互联网这个概念进行传播的同时,刘先生怎么会选择了山大王的方式:以前大家要添饱肚子要去买,现在!他奶奶的不用花钱!咱们山上抢来的东西一辈子也吃不完!

百度除了提供MP3搜索之外,还提供别的搜索,迅雷除了提供FTP下载,现在还提供P2P下载。迅雷在攫取软件下载站价值之后,开始大规模地进军影视音乐下载市场。

这里没有观点,只有白描,或者是口碑传播:-) 用山大王的口吻恶搞一下:迅雷在靠陆地打劫发家致富之后,有了更多的资金与人力,如今他们开始准备实施海上及空中的抢劫计划。

我不知道,迅雷将来会将自己包装成什么,但是看到它,我总想起街边的盗版盘店。

刘先生怎么突然迷失了?所有靠黑道起家的老大未来都会逐渐把自己越来越庞大的组织和家族带上一条合法化的道路,黑客一般在成名之后不是被国家高薪聘用来维护系统安全就是自己开系统安全的服务公司。除非黑道们还没来得及变身就被当典型被河蟹了。

我不是传统版权的捍卫者,我认为,P2P在知识传承与传播上的正面意义大于对它对版权体系破坏的后果。我不能理解,迅雷这样一个商业公司,为什么能明目张胆地、坚定不移地从对版权的破坏中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而不感到丝毫的羞愧。我不明白,像Google这样标榜不作恶的公司,为什么投资迅雷,资助它破坏版权,并迅雷的获益中,获益。

刘先生在文章里总是单纯地去说版权,可版权背后的一切似乎都被他忽略了,这个世界上真正的版权捍卫者估计只有少数的版权公司的持有者们,我想更多人捍卫的是艺术而非金钱。P2P在带来传播革命的同时,的确促进了内容更广泛地传播,但是在版权应用的新秩序科学地出台之前,内容创造者的收入减少,尤其是那些非表演型创作者的收入的减少,令他们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中国就一度出现过作家因为不能再依靠国家的支持继续从事写作,被迫下海或开始写媚俗作品来维持生计,或者那本身也是个大浪淘沙的过程,不过我们不得不面对这个没有大师只有名人的年代。刘先生所不能理解的,并不是什么玄奥的现象,VC在中国从来不会介意靠打擦边球起家,中国原本又有“英雄不问出处”的说法嘛,中国的版权保护从来也没有“过渡”过,甚至侵犯知识产权在中国向来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刘先生大概不知道,中国唱片业里有多少家发行公司是原来做盗版发家的吧,那些被音乐行业称做是“上岸”的从良的公司们,从做盗版起家,到后来被新的黑道们盗版,那冰火两重天的滋味儿是可想而知。至于羞愧,呵呵!一个民族,当国家领导人要站出来呼吁大家要“知耻”的时候,羞愧又算得了什么?说到谷歌,在我心里,谷歌根本不是Google,就象我认为没有Steve
Jobs的苹果很可能不再是苹果一样。本土化不是形式主义,真正的本土化可能要牺牲的不仅仅是策略,而是企业文化。

P2P不是不能做,P2P应该由民间的非盈利的开源组织做,比如emule。没有商业公司从emule中获利。广大网民从emule中获利。

P2P原本就是民间的非盈利的开源组织做的,但是这些组织似乎也要考虑自己的生计问题,于是他们成立公司,依靠页面广告、捐助等等手段来获得利益,我有个朋友说过,只要Verycd.com还能继续访问,那么在中国就还有机会继续打擦边球。而刘先生所说的只有广大网民从eMule中获利,呵呵,我很想问问,如果音乐家们都饿死了,词曲作家们都改行写电视剧本了,偶像们唱什么?广大网民听什么?靠听翻唱?靠听不成熟的音乐习作?

从知识传承上看,版权是人类共同的财富,版权所有者只是在某个时点上做了突出的贡献,所以,奖赏它用有70年的版权。在版权是人类共同财富的意义上,p2p可以在一定规模上和一定限制上被允许,但一个商业公司利用p2p攫取属于版权所有者70年的利益和永远属于全人类的利益,据为己有,至少是不道德的。不管它用如何的手段,去规避现有的法律风险。

我很早以前就提出过“网络共享是共产主义的Beta版”,网络共享虽然被广大的用户所认可,但是大家逐渐又发现了一个新的问题,提供共享手段的人们都发家致富了,用户也享受到了免费的一日三餐,如果我们把提供共享手段的人比做免费食堂的所有者,那么买菜的钱是谁出的?厨师是否也有免费的一日三餐呢?共享的原则是共同受益,当内容所有者不在这个范围内的时候,这个共享真的“共”了吗?不要又去跟我提什么明星赚了多少钱,每一个明星的背后都是一群又一群的负责种菜、买菜的和负责做饭的并且没有获得到收益的创造者。刘先生在这段文字里无力地提出的一个主意,现在的用户别说70年,连10年前的东西他们都够戗愿意去听一听了。互联网的信息爆炸给他们养成了对新事物新产品的狂热却短暂的追捧习惯,所以刘先生在忽视了用户消费心理的变迁的基础上提出的疑似合理的建议基本上是空谈。

现有的法律之所以,没有像对待偷(到)一样严厉地对待盗版,是考虑到了版权的社会性,但这一点如果被不道德的公司所利用,就会成为它的所谓的商业模式。

这翻话基本上是梦话了。我再度帮刘先生补充“在中国”三个字。国外对网络侵权的打击不用说了,说回中国,中国即便在以前也没能好好地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有过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真正的实施,刘先生的话未免有点儿捧臭脚的嫌疑。我个人觉得web2.0的英雄很多都扮演过一个“活雷锋”,在一定范围内让用户体验到“窥取”之乐,你可以用传统观念去说他们不道德,也可以说他们是颠覆传统的英雄,但是无论站在谁的立场上去看,一个没有真正达到共享的共享仍旧会对创造者带来伤害。

我写这篇回应只是针对刘先生这篇很有代表性的文章说说我的感受,我承认我在唱片业十余年,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是或算是个音乐版权的捍卫者,同时我自己又是一个盗版、打口文化及网络共享的受益者,在中国我就是在这样一种复杂而又矛盾的状态下生存的。我之前也写过很多文章谈及新时代的版权应用问题,其实针对全球或是中国的版权应用,可能在短时期内找不到什么太好的解决办法,但是我觉得想找到这条出路,我们要付出比前人更多的努力。

互联网可以创造奇迹,同时也可能创造灾难,我们不是没有看过高智商犯罪题材的电影,我们都知道越强大的事物,越具有摧毁性,原子弹的核心技术最初一定不是为杀人而设计的,但它可以杀人,这就要看人们怎么去使用这些越来越强大的工具了。

IT业进军娱乐领域,进军文化产业,这没问题,但是正象你们在自己的领域里要做到专业一样,你们也需要了解文化产业里的专业知识甚至是历史,你们不能只知道steve
jobs,你们还需要知道更多个可能也叫Steve的文化巨人,你们不能只知道苹果,你们需要知道更多可能也是用水果命名的文化品牌;你们不能只懂得互联网领域的专业名词,你们需要知道punk在英文里不仅仅只有“流氓”这一个解释。

大家总是在想Steve Jobs的接班人会是谁?没有了他的苹果会是怎样的。在中国,我们可能要去了解更初级的一些问题,那就是Steve Jobs是怎样成为Steve
Jobs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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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WP Responses

    1. 前半截评刘音乐界版权知识不足有理,后半截没看明白作者的观点。

      刘讲的就是聚合商凭什么拿有版权的东西做社区,音乐版权,文章版权,软件版权都是一样啊。google reader是不可能像国内抓虾那样靠着聚合来的内容做社区的,他只能做成个reader工具,可国内就敢。百度对wiki说内容来自用户,版权的事情和他无关,但在同样做音乐社区的last.fm就不可能出现full download,而只分享30秒。

      我感觉刘的文章不是“中国IT界不少牛人喜欢对文化产业指点江山”吧?某某和某某算是IT界的还是文化界的。

      我觉得刘是有点多管闲事了,在版权方面,既然音乐界的人都不急,他急个什么鸟。

    2. dday

      这篇回的过瘾,只是IT行业的这种人太多了,中关村楼下的小贩们都开始喊光盘要么,发票要么,期权要么?

    3. hiro

      哈哈,说的好!知识传播也是有霸权的,更别说是挂了XX赞助的招牌。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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