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23 1:39
iFire
冷漠。这是最近一个与音乐有关的网友对我的评价。我笑个半死。但后来想想也对啊,XN就说过我铁石心肠。可铁石心肠与冷漠似乎并不是同一个意思,我修辞很差劲,说不出个究竟来,只是觉得不同。
这回的冷漠起因简单,网友其实很尊重我的原则,不谈音乐,于是向我请教合约的问题。这些年来,很多朋友向我咨询过合约、版权之类的问题,我都尽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可有一点,我对当年糊里糊涂签约,事后义愤填膺毁约的人,会表现出一种挺操蛋的态度,这次是被称作了冷漠。
我觉得每个艺人在与唱片公司或是经纪公司签署合约的时候,无论公司怎样用文字游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你只要签了字,那一瞬间你就失去了指责合约有失公允的权利。很多艺人都说在签约的时候自己不懂法律、没有行业经验、不懂所谓的行业惯例,可你这样说的时候,我一点都不同情你。首先,法律问题你不懂,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虽说不都懂得音乐行业里那些繁复的专业名词,但至少能够在条文方面协助你,确保没有陷阱。当然,这里要说的是,那些被称为陷阱的迷阵,往往就隐藏在专业名词最密集的字句里。合同这东西,只要不违反宪法,那么里面的利益分配或是各自的权利,就完全依靠双方协商来制定,所谓的公允只是一种感性的东西,在法律面前功效不大。因此艺人们若是有天突然觉得自己签署的合约有失公允,那你就只好自己吞下这个恶果。很多类似的案例,实际上在艺人签署合约的时候,不够冷静,被忽悠了或是被某种虚荣心搞晕了,那么我想再冷漠地说一句:那个瞬间,你其实得到了。
说我冷漠的网友指责我,说我在跟她的对话中,有明显的老板心态,偏袒唱片公司。这句话是反唇相讥,因为在她抱怨的时候,我对她说:明显的艺人心态。实际上,她或是她所在的唱片公司都与我毫无干系,而若是我们的对话她只能听得到我对她的批评而听不到建议,那我觉得再说什么也是白说。很多孩子就是这样,说是来请教你,可根本不等你把话说完,自己就已经一大堆说法了。
抛开这个事情不说,回头继续说合约。我不知道其他公司的签约流程是怎样的,因新蜂音乐不是个大公司,所以一向也不必摆出什么名门正派的架势来,我通常会与即将签约的艺人有一次针对合约逐字讲解的会面。这大概跟我最初合作的艺人是未成年艺人有关,但这个习惯被延续下来。事实上,我觉得在中国,唱片公司的合约蓝本真正成熟的也不多,大都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修改补充,因为外部环境发展迅速,而音乐行业的合约蓝本很多是根据港台地区的样本改写的,其中也的确有很多繁复的定义是无法用其他语言绕开的,因而讲解就成了签署合约前我必不可少的工作。
即便唱片公司的法务部门没有向签约艺人讲解合约条款,那么艺人在签署之前就有必要自己去做功课了,聘请律师或是委托有经验的经理人出面。我猜有些人看到这里一定会说这不现实,但是对不起,我们谈的不是现实不现实的问题,是应该不应该的问题。因为在这个环节上你的偷工减料,会令你面对更加复杂的现实。
中国一直没有专业的与文化产业相关的律师,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经理人机构。多年前,当Artspage进入中国,与中国独立音乐公司及独立艺人接触,洽谈数字音乐版权代理的时候,我曾经向MIDI的张帆校长提出过一个想法,在中国已经有了唱片公司,有了洋买办,有了所谓的著作权协会,有了很多名目的单位,但始终缺少一个在艺人与唱片公司之间的,相对中立的机构:是纯粹意义上的经理人公司。我当时觉得,MIDI以办学起家,实际上很有资格也有声望去扮演这个角色,但似乎张校长并不愿意充当这样一个角色。
与我一起开办新蜂音乐的合伙人彤宇在2004年注册了一家新的公司,名曰“赤橙英华”,那时候我也将原来新蜂音乐旗下所有与商业有关的职能全部转到“赤橙英华”去运营,我仍希望“新蜂音乐”保持原来的简单的音乐制作及旗下作品管理的职能。“赤橙英华”在2004年有不错的商业成绩,那时候“赤橙英华”也提出,愿意去充当那个经理人的角色,来协助一些自由的艺人管理其作品、或是帮助他们去解决与唱片公司或数字版权代理公司之间签约而遭遇的问题。只是,这个职能并没有真正地发挥作用,反而在其他方面有些业绩。
于是我也觉得张校长原来比我想得明白,在中国,艺人的法律意识那么淡薄,又那么自以为是,有谁会愿意花钱聘请一个经理人来替他们解决合约问题呢?那个时候,与“赤橙英华”接触的大部分艺人,还都是希望与“新蜂音乐”合作,但很遗憾,面对“新蜂音乐”, “赤橙英华”一定不是最好的中间人。
是不是觉得我把话题扯远了?呵呵!杂谈嘛!中国在没有职业经理人公司、没有针对文化产业开办的律师事务所、而且艺人大都是法盲,唱片公司大都会在合约里搞些小名堂的现状下,难怪那么多人找我来抱怨,可我能做什么呢?若是你签约之前跟我谈谈,兴许我还能给你一点建议。比如开办了“飞行者”唱片的曾宇就在他们与艺人起草合约之前来我这里喝茶,探讨制定合约的一些经验,这样的友情协助我觉得有意义。当然也有熟悉的艺人向我咨询过合约或是版权方面的问题,只要是在签约之前,我基本上也都会耐心作答。
这些年来我签过大大小小不少合约协议,可能与我签过约的人都觉得我这人挺麻烦的,连我自己的艺人都嫌我麻烦,为什么呢?当整个行业大多数人都不敬业的时候,一个认真的人的确挺讨厌的,本来简单的事情,干嘛非得写个合约协议或是备忘书啊。是啊,为什么要写呢?我很想问问那些觉得我麻烦,而草草上阵的家伙,你们在遇到问题又回头来问我解决方案的时候,有没有问过自己“当初为什么不写下来呀!”
前不久有个行业里的朋友想委托“赤橙英华”做个案子,但彤宇那段日子正计划将原先“赤橙英华”的业务全部斩断,开辟新的计划,因此推辞了,我的朋友很郁闷,很感慨地说这个行业是多么需要类似“赤橙英华”这样的服务公司啊!呵呵!至今,我仍旧认为中国的娱乐行业、文化产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再有更多的中立的经理人公司出现,或者简单一些,在MIDI学校之类开办一个什么讲座,每个月一期,就是普及一些与文化行业相关的法律知识、行业惯例。这大概对那些日后可能会接触到合约的家伙们有些帮助。
我觉得如果艺人们再跑来跟我探讨合约问题,我首先要说,别等出了问题再找我,出了问题找我也没用,而且别指望我会向你的那些朋友、歌迷一样跟你一起抱怨你的公司,也别打算从我这里听到什么安慰的话,我觉得这一切你都可以从别人那里得到。事实上,在我们交谈的时候,我可能会更愿意跟你探讨该如何面对下一个问题。
我知道那个网友委屈,从她的话中听得出,她真委屈。可是你想想,你现在应该做的是什么?请个律师,研究一下你的合约,既然公司已经同意了你的解约请求,那么如何书写一份相对妥帖的合约终止协议,才是关键。如果你仍旧对很多专业问题含糊不清,那么就去聘请一个职业经理人来帮你谈判吧。
外一则:我日前还在另一个方面表现出一种冷漠态度。那就是当有人询问我一些原本很轻而易举就可以获得答案的问题的时候,我会回答说:我的名字不叫Google。
我很操蛋。这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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