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04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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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些文字据说这是我接受《音乐周刊》采访时说过的话,我可不认为这是在揭密,媒体就是喜欢弄这种假神秘,以为窥看到什么秘密似的,而关于版权我早在一些论坛上就写过比这些更详细更有建设性的内容,所以这个天下就是不能相信娱乐记者所谓的秘密:
记者就大家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新蜂音乐公司的老板付翀,请他谈谈行内对此的看法。
记者:成型的词曲作品在圈内是怎么销售的?
付翀:有的是通过一些朋友介绍,或者和唱片公司沟通,或者直接去找唱片公司投稿,认识某些制作人,编曲,或认识某些经纪人甚至艺人,这个渠道很广,甚至可以跑到人家的论坛上直接贴自己的DEMO。
记者:合作的时候要如何规范双方的行为?
付翀:要签合同的。
记者:什么样的合同就算规范呢?
付翀:是这样的,合同这东西只要是双方认可,都是合理的,所以这个合同没准签成什么样的,有的人可能签词曲的使用权,公司购买的只是使用权,这首歌的拥有权还在作者本身,但也有的作者就直接把著作权都出售给唱片公司了。
记者:合同中都包括什么条款呢?
付翀:那得看签什么样的合同了,如果只是使用权的话,里面就要包括使用的年限,约定只是给哪个歌手,一次性付给作者多少钱,但是自己在一年之后或者两年之后可以再给别人唱,再授权给其他人使用,最重要的是年限和版权归属,价格只要双方愿意就行了。
记者:购买词曲作品一般采用怎样的结款方式呢?
付翀:一般都是在签合约的时候现金支付,国内现在一般都是一次付清,而在海外如果不全部购买而只是使用这首歌的话,有些是先付一部分钱,然后随着专辑的发行再付给作者词曲版税的,但是现在国内不这么做,国内的拥有歌曲版权的作者所获得的利润根本无法保证,比如电台播放肯定没钱。
记者:如果一首歌出现了两个编曲的版本或者两个旋律怎么办呢?
付翀:编曲上没法说,一人编一个样,编曲跟版权没关系,编曲跟录音著作权有关;关于旋律出现了多个版本,如果在谱曲的时候,词的版权没有被任何人购买,这就没有什么问题,如果其中的任何一家先发行了,并和作者签定了使用权,另一家就属于违法的了。
记者:如果一个作者把一个作品重复给了两个人算不算违法?
付翀:那得看合同是怎么签的,比如当时花儿乐队给台湾的江美琪写了一首歌,我们约定在一年之后,“花儿”就有权利将这首歌重唱或者再授权给别人唱,关键是看合同如何签的,只要合同上体现的都是合理的。
记者:如果在合同外出现问题的话该怎么解决呢?
付翀:如果一个作品同时卖给了很多人,那么哪个合同最先签的哪个就是合法的,以后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后来合同中的甲方(购买者)可以追究乙方(作者)的责任。
现在国家的法律不健全,有些特殊的时候还真没什么办法。现在词和词相近,多少句之内不算侵权在国内来讲没有个标准,而在曲调上国际上规定八小节,超过八小节都一样了,那就算是侵权了,八小节之内相似一般都不追究这个责任,国内关于这些都没有详细的说明,现在国内的版权法都是针对国家的单位、集体创作什么的,而针对个人和唱片公司经纪这方面还很不健全。
记者:一个词曲作品销售一般在什么价格?
付翀:没准,浮动很大,从几十块钱到几万都有,歌的档次都是人说了算,购买者认为这歌值多少钱那就值多少钱,我们需要一个专门针对词曲作者进行销售服务的机构来规范这个市场。
记者:什么时候有必要签这个合同?
付翀:只要是使用都必须签合同,中国人老是觉得没什么必要,最后出问题,出问题就出在最初的合约,不签合约就好比两个傻瓜干一糊涂事,不能两人都不懂就这么混着来,后来一方得利而另一方没得利就急了。双方一接触就要有个合约,如果没有合约的话,其他事都是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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