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14 3:21
iFire
最近新蜂音乐公司与花儿乐队的官司引起了不少媒体的“关注”,尤其是那些一直不怎么关注独立厂牌和乐队文化的媒体,他们觉得这回可有热闹看了,尽管他们也虚张声势地写了点似乎站在“正义”立场上的话,却几乎不怎么靠谱。
前几天与我们的律师会面,他说到一个话题引起我特别多的思考。他说,从94年中国原创音乐迎来春天,唱片公司一家家在内地出现,其间也出现过一些艺人与公司的纠纷,但是似乎从没有一家公司赢过。尽管那些纠纷大都是庭外和解了,但是事实上所有的纠纷最后都以艺人摆脱原来的公司,投靠新东家告终,而且基本上对原公司都没有进行真正的赔偿。当然,那些纠纷中,很多情况是唱片公司在某些方面的确有问题,但是律师认为,所有的问题不可能是单方面的。但是针对唱片公司、经纪公司的法律法规一直不健全,也使得唱片公司手中的合同如同一张废纸,仅仅是利益分配的备忘录,艺人如同要提出解约,似乎并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艺人必须履行,艺人可以说自己无力支付违约金,或者干脆就不了了之。
而今,唱片环境一直不好,外有发行、盗版、演出、侵权等等方面问题困扰着唱片公司,内有艺人一旦走红转脸不认人的危机,而法律法规却一直没有真正保护到这些担风险,利润回报却不高的唱片公司。就这样的状况下去,唱片业怎么才能真正的良性发展呢?
律师的一席话,我心里不知道是什么滋味。抛开这场官司的输赢给新蜂音乐或是花儿乐队带来的影响,单说到这个案例是否对唱片行业的问题能够有一个圆满的解决,似乎更是我关心的。如果这场官司的结果,是法律维护了唱片公司的权益,这将是十年来首次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以后者取胜,或许唱片业内的人们能够知道,法律还是在保护我们的;如果说结果又是一如既往地以唱片公司输掉官司,那么我们也要回头看看,到底唱片公司该制定什么样的合同才能保护自己了。如果说,法律方面仍旧没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所有的唱片公司只好看运气了。
律师认为,从目前的情况分析,新蜂音乐在对方提出的大部分问题中并无重大违约,而且证据也充足,因此律师觉得这场官司真正到法庭上,公司有可能会赢。但是律师所担忧的问题是,如果法院裁决花儿乐队应继续履行合同,但是花儿乐队因种种原因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话,似乎法律有没有相关的法规对其进行制裁。或者说,如果法院认为其结果是如果花儿乐队解约,应向公司交纳合约书中规定的违约金,而花儿乐队就是说拿不出那么多钱,似乎唱片公司也没折。双方也只能把剩下五年的合约就那么一天天地耗完。
16号就要开庭审理了,谁也不知道最终的结果是什么。我只想知道,法律是否能够真的保护我们这样的人。我问心无愧,因此如果结果是法律最终无法保护我们,那么我们以后也不要再签什么合同了。
娱乐业真的想赚钱其实不难,想做点事情却不容易。如果说真心做点事情的人,法律也不能真正地保护的话,我们不如就赚点钱吧。
我觉得媒体在报道这场官司的时候,真的可以换个角度看看,毕竟从这场官司里挤不出多少八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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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的确,如果有一天唱片行业的收入增长纳税多了,或许国家就要保护我们了,哈哈
我听一个搞政治的人说过一句特牛逼的话:谁他妈纳的税多,国家和法律就他妈向着谁!爱火啊~看来你们公司纳的税高还是你们艺人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是这场官司成败的关键。哈哈哈……
一直想感慨一句:婊子无情,戏子无义!这也是我一直以来很苦恼的问题。
我们的律师目前对此案报乐观态度,我其实一再强调的是,我并不仅仅在谈论这个官司的胜与败,我关心的是经历此案之后能够让我们对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更深的认识。
去青岛前又接到花儿乐队另两位成员的诉状,我查了一下,三个人的诉状其实是一天递交的,但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把另两份忘了。靠!不过看了诉状,我觉得这几个孩子基本上是在耍混了。或许真的是因为我过去对他们太好了吧。
Anyal,我不急。这种事情其实轮不到我着急,我该做什么还是在做,也在进一步促使今年因非典搁浅的几个计划。
我没有什么精力谈论这个话题,并不是没的说而是一张嘴就想骂人,为了不触及一些我们谁也不敢动的人的软肋还是沉默的好!我不是愤青,我没命可革!
爱火的官司是不是不乐观呀?从具体这件事情讲因为不太了解具体情况所以我无从谈起,但是冥冥之中感觉你可以通过某些漏洞一个大子都不给他们丫挺的,好好看看你的合同找个中文好的研究研究肯定可以省一把!
行业空间的大小,其实并不是这一件案子本身能说明或者揭示的
哪怕这个案子说了一点什么,也只是凤毛棱角
在西方,文化产业最根本的游戏规则就是知识产权的相关法案
这一点不健全的情况下,任何的游戏规则都不会太规则
换一个角度来讲,目前的状况是一片荒芜
那么,爱火你已经比别人现走了,先看见了,这就是你的优势
不必太过急躁
爱火 法律可以有各种解释的。一切顺利!
我觉得小蓝说的有道理。别忘了我们国家是以人性本善的哲学为基础折腾了几千年的,任何人文、经济、法律、政治无不受其影响。到现在老百姓还指望有个好皇帝拯救众生呢,哈哈哈哈!西方以人性本恶为其最根本哲学理念,所以人家制定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更科学、更民主、更客观、更具可操作性。
弱者,即受害者。当着法官大人的面,告诉他贵公司受到了什么样的不公平或伤害,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呀。这并不是展示弱小,因为强者也会遭人欺负呀。
小蓝,如果面对艺人的时候,公司要扮演一个弱者的模样,那么公司还有什么本事去做事呢?我们会用正确的法律手段来处理这件事情,不过我真正关注的还是整个行业的空间是越来越大,还是越来越小。
法律滞后在国内是很普通和普遍的事, 有时候法官也知道你没错,但就是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来支持你, 除了熬或者庭外和解,别无他法.在国内,如果个人和公司打官司,一般都是偏向个人的,这就是所谓的保护弱者, 所以爱火同志要把自己先置于一个弱者的位置上,才能寻得法律的支持.
使我想起了前段时间的新闻,台湾唱片公司请黑社会帮着维护版权。据说香港和日本的娱乐业大都操控在黑社会手里。在这个黑白两道都很混乱的圈子里做点事真难啊。
表哥,你所说的我完全明白。但是就法律法规而言,这些年国家也在不段颁布一些针对性的条例,互联网的相关条例就是近年才有的,其实我是在说,如果针对文化经纪公司,也应该有适当的条理出现。
爱火同志
可能你有一个误区,那就是——法律不是专门为了保护谁而制定的,
中国是成文法,只保护一种宽泛的领域
而不是专门保护唱片公司
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样的。
之所以唱片公司打官司输了,
这里面有很多个别情况,
94年那阵,唱片公司签订的合同都很粗,没什么详细规定。
所以,面对艺人违约、解约现象,唱片公司很被动。
我觉得问题出在合同上,而不是法律上。
当然,中国的法律尤其是民法、合同法和著作权法,
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法律从来不保护真心做事情的人。